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日期:2020-12-1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46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2017年7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转学相关程序及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2017】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转学条件

(一)转学理由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一)转出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患病的学生,需由系指定医院检查出具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审核签署意见后将转学材料报学院学生处;

2.由院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办进行审核,符合转学的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学院领导审批;

3.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长签署意见方可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转学材料包括:(1)学生个人申请;(2)指定医院检查出具证明或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4)学生所在系给该生出具的操行评定、成绩单;(5)学生处学籍科出具的当年的录取名册(含录取花名册)。

4.须跨省转出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由学院先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下达后,学生方可离校赴转入学校就读学习。

(二)转入程序

1.学院学生处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具有教学能力的,征求学院招生办的意见同意后,再由系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同由学生处报院领导研究;

转学材料包括:(1)学生个人申请;(2)指定医院检查出具证明或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4)学生所在学校给该生出具的操行评定、成绩单;(5)转出学校出具的当年的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2.学院召开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并形成会议纪要,将转入学生的名单、及表决情况如实写入纪要中,同时公示并挂在校园网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并办理转学手续。

3.转入区内高校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提供转学学生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处负责报送转学材料,自治区教育厅对转学手续批复下达后学院方可接受转学学生就读学习;须跨省转入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转学材料先由转出学校报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受理时间

学院受理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1月15日和6月15日-7月15日,逾期报送的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院学生处每年2月25日—4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两次集中向自治区教育厅受理转学备案工作。

四、备案材料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相关情形。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转学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4)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最低分数线);

5)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拟转入学校校长签暑的接收函;

9)学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五、责任追究

各系在办理学生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系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学院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根据院纪院规进行处理。学院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院之前的转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