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教,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入学资格取消、退学处理或者本人的违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或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两后生)和高职学生;成人教育脱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各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委会成员人数为单数。申诉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办公室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受到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受到休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四)其它涉及学生处理的有争议的事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院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经申诉人申请也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处理申诉事项。但申诉事项涉及秘密或者学生隐私的,不应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依据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三)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签收;如果申诉人拒不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则在院内公告栏内公告一周。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书面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设立专门的听证记录员,详细记录听证内容,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会所有正式参加会议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调查或听证报告,区别不同情况,经半数以上同意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告知申诉学生;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适用条例不当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复查结论,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和退学决定的复查结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的学生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委托送达;口头宣读送达。同时在院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