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7〕136号)以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诚信教育工作,促进学生牢固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营造按时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院通过奖、贷、勤、助、减免、缓交学费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生、专科(高职,含五年一贯制进入高职阶段)学生。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五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入学应遵循“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则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要求缴纳第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照要求一次性将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缴入学院提供的缴费卡中。
第七条 学生进校后调整专业的,计财科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专业调整当年,学生已经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调整后专业学费标准如与调整前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以学年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前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不作调整。
第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的,按复学后就读的年级所在学科、专业应收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一)休学时当年和以前学年学费已缴清的,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二)休学时当年或以前学年学费有欠费的,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以前学年的欠费,按以前年级及专业标准收取。
第九条 实习学生应在到实习地之前,按学院规定将学费、住宿费缴入学院提供的缴费卡中。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的缓缴
第十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缴手续: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办理,学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时由学工部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缴手续,住宿费不得缓缴。老生则应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起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部提出缓缴申请,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工部审批。学院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一条 学生凡不按期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凡毕业学期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安排毕业事项,不予颁发毕业证。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费、住宿费的减免
第十四条 在校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依据减免条件可申请减免学费,住宿费一般不予减免。学费减免于每学年的学年总评期间集中办理。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重复减免,按最高减免额度办理。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出现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等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
第十六条 各系部根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依据学生申请和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金额,并形成《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统一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学院研究同意和学院领导签批后的《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送交计财科
第十八条 计财科根据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费、住宿费管理系统中作减免处理。已缴学费并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持缴费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计财科办理退费。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退费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按月计算。
第二十条 凡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应根据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系部领导签注意见,学工部核定退费金额,报学院领导审批,附原收费收据,到计财科办理退费。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欠费
第二十二条 欠费的确认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未交齐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者,视为欠费;
2.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缓交期限仍未交齐学费者,视为欠费。
第二十三条 欠费的处理
(一)学生凡不按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未交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二)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院将停发其各项补贴。
(三)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确保学院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在新生报到注册结束后后,应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报计财科,以便银行办理学生自助缴费卡,以方便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
第二十六条 计财科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将票据交于各本人或班主任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或班主任应保管好缴费票据,不得丢失或损毁,以免影响生正常毕业。若丢失或损毁严重,学院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确保学院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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