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住宿行为,加强宿舍管理,营造文明、健康、安全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依据《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宿舍要严格管理,禁止做与学生学习、生活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原则是学生处统筹管理、系(部)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部门)、系(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处、总务处、保卫科、资产办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宿舍楼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宿管科。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楼栋区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各楼栋设楼栋长一名,每层楼设楼层长一名,宿舍长若干名。
第六条 学院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学生处、保卫科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总务处负责学生宿舍硬件设施的整体规划;资产办负责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的购买,总务处负责学生宿舍的设施更新及维修,学生处负责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宿舍区的卫生等管理、服务工作;各系(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宿舍文化建设、学生宿舍查寝、宿舍卫生检查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开展评比活动,学生处每学年根据平时评比情况和不定期的抽查情况评选优秀集体和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院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学生交清住宿费后,凭交费收据,到学生处宿管科办理入住手续,统一安排住宿。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住宿,不能擅自调换寝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本人向辅导员及系(部)申请,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处宿管科酌情调整。
第十条 在学生宿舍登记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院作息制度。非周末、节假日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同学,需所在的系(部)出具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宿管科登记,由学生处宿管科统一安排。留校学生按照相对集中原则,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假期离校后,无人住宿的寝室由学生处宿管科统一贴封条,不得私自启封。遇有特殊情况,学生需进入自己所住宿舍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及系(部)批准后,由本楼栋的宿舍管理员陪同入内。
第十三条 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最晚离校之日前办理完退宿手续并离校。未在规定日期办理退宿手续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个人物品,学生处宿管科有权进行清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宿管科安排值日周学生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和管理,保证宿舍区的干净整洁,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并定期组织保洁员进行疾病防控等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并保洁,及时清扫并将垃圾放入指定垃圾桶。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区禁止乱丢、乱放和乱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从室内向外抛洒废弃物;禁止乱贴标语、广告;禁止在楼道内存放生活垃圾及有碍通行或卫生的废旧物品。
第十七条 广告栏、橱窗要定期整饰、刷新,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保洁人员定期安排好垃圾箱的清涮和消毒,定期安排好投药灭鼠,喷药灭蝇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宿舍区垃圾暂存点的垃圾要做到及时清理,并保证垃圾暂存点周围的清洁。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尊重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服从和执行卫生监督,自觉维护宿舍内外卫生。
第五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生活用水用电量按学生人数计算,超过规定额定数的费用由学生按规定自己缴纳。
第二十二条 宿舍空气开关跳闸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查证不属违规用电的立即恢复供电。属违规用电的须上交违规电器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学生要做到人走关灯,随手关水。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每栋楼设立宿舍管理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从道闸口出入学生宿舍楼。每天夏季7:30、 冬季8:00开门,夏季23:30、冬季23:00关门(周末及节假日23:50)。关门期间除突发事件外,未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允许禁止离开宿舍楼。学生关门前30分钟内离开宿舍,需进行登记,宿舍管理员要跟踪了解其是否回宿舍,若超过24:00未归,要向相应系(部)报告,相应系(部)要作出及时处理。学生因特殊情况晚归,需进行登记,由宿舍管理员向相应系(部)通报,系(部)于次日对晚归情况进行了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特别是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人走关门,对进入宿舍楼内的陌生人员多加询问。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吹风、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存放、使用酒精、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藏管制刀具。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从事买卖违禁品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饲养宠物。
第三十条 严禁吸食、存放、售卖毒品和含神经兴奋、致幻类等违禁药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饮酒。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禁观看、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和暴恐音视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消防意识,爱护消防器材,非消防需要严禁擅自开启、使用消防设施;夏秋季节点燃蚊香,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宿舍禁止吸烟;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垃圾等杂乱物品。一旦发生火警,应及时组织扑救,火势如有蔓延,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五条 不准私拉电线,合规电器使用完毕后必须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宿舍管理员检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七条 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宿舍。女生宿舍男士不得入内,男生宿舍女士不得入内。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进入男生或女生公寓,须出示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并在规定时间离开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推销、商业广告等外来人员进入宿舍。
第七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配备的家俱、水电设施等属学院公共财产,学生应加以爱护并配合学生处宿管科做好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住后以寝室为单位清点家俱、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寝室长在公物一览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问题,应在入住一周内报告。
第四十条 新生入住宿舍时每人配发钥匙一把,如因遗失等原因需另配,需缴纳成本费。毕业生离校时向学生处宿管科交还宿舍钥匙。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楼栋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另配。门锁因故更换,由学生处宿管科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义务保证公物的完好性,严禁私自改变床、柜、桌等设施的位置、方向等。
第四十三条 寝室内公物若有损坏应及时在本栋宿舍一楼宿管员值班室登记,维修人员应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属人为损坏的,当事人要负责复原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按《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应清点好自己的物品,待宿舍管理员按寝室公物清单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学生故意损坏宿舍公物,系(部)要协助保卫科和学生处宿管科调查处理。
第八章 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上午10:00交接班,不交无人班,交班时应对当班期间的特殊事情及未完成的工作予以交接。寒暑假实行轮班制。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开关门及登记制度。对违规学生进行登记并通报给系(部)。对晚归学生不得拒不开门或长时间无应答。
第四十七条 必须坚持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在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岗,须向学生处宿管科办理请假手续,并进行调班。调班由学生处宿管科协调,不得私自请他人代班。
第四十八条 当班期间做好宿舍楼的巡查工作,接班前、学生上课离开宿舍后、下班前要做到详细巡查,详细登记,排除隐患,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当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和对讲机畅通,如发现值班室有未接电话,应第一时间回电。
第四十九条 妥善保管学生宿舍备用钥匙。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得外借备用钥匙,备用钥匙外借仅限于钥匙所属寝室人员,并要做好登记及收回工作。配电房备用钥匙仅限于学生宿舍内突发紧急情况时或学生处宿管科许可方准使用。
第五十条 做好本楼栋宿舍公物的保管工作,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将床、桌、椅、消防物品等公物带出宿舍。对于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的人员,必须询问并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检验后方可带出。对宿舍公共区域的物品损坏应及时上报。
第五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楼栋住宿学生的信息核查、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对住宿人数、学生基本情况(宿舍号、班级、辅导员)等熟记于心。配合系(部)做好学生住宿安排、动态调整及退宿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及时制止宿舍的不文明行为。发现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向系(部)、相关人员报告。不得与学生发生谩骂、打架等影响恶劣事件。
第五十三条 协助做好治安工作。阻止小贩、推销员、商业广告人员和宠物进入宿舍楼。
第五十四条 保证通道门开启灵活,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 暑假期间做好新生房间的室内保洁,配合完成宿舍公物的维修验收工作。
第九章 学生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住宿的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晚归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首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进行赌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及安全行为未造成危害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相关责任人员须赔偿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宿舍区乱贴、散发商业宣传品者,首次通报批评,经教育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区内从事售卖违禁品等非法经商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应自觉注重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预防疾病发生,否则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宠物咬伤他人或是因宠物而引发疾病,由饲养者或携带宠物的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或过失损坏门、窗、消防设施等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区内起哄闹事、打砸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向窗外(楼外)抛掷废弃物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他人伤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因饮酒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熄灯后外放音视频,以及在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妨碍其他学生正常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